“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出售产品、供给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是指企业出售产品、供给劳务等经常性活动所产生的本钱。企业一般在承认出售产品、供给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将已出售产品、已供给劳务的本钱转入主营业务本钱。企业应当设置“主营业务本钱”科目,按主营业务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用于核算企业因出售产品、供给劳务或让渡财物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产生的实际本钱,借记该科目,贷记“库存产品”、“劳务本钱”等科目。期末,将主营业务本钱的余额转入“本年赢利”科目,借记“本年赢利”,贷记该科目,结转后,“主营业务本钱”科目无余额。
②该合同清晰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产品或供给劳务(以下简称转让产品)相关的权力和责任;
④该合同具有商业本质,即实行该合同将改动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危险、时刻散布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