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北京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原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物不合格的布告》(2018年第17号)中触及北京市的出产运营者进行布告,布告触及京东商城。
布告显现,京东聚怀斋养生堂(运营者为温县聚怀斋食物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出售的标称温县聚怀斋食物有限公司出产的冬瓜条(出产日期:2017-2-2)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契合相关规则。北京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马中止为温县聚怀斋食物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物供给渠道服务,并依据《食物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则,将查验陈述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运营者地点河南省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
材料显现,二氧化硫是食物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进入人体内后终究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数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厌恶、吐逆等胃肠道反响。
蓝鲸产经记者致电京东商城相关公关人员咨询相关事宜,可是截止发稿前并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档合伙人范辰表明,依据顾客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则,京东商城作为出售渠道,有义务保证所售的产品契合国家规则,保证所售产品是安全的、合格的。他还表明,假如所售产品有质量上的问题,要承当法律职责。假如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形成危害的,顾客能够向出售者索赔,也能够向厂家索赔;假如确是厂家的职责,出售者向顾客补偿后,能够向厂家追偿。
布告显现,后经查询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渠道供给者,可供给上述产品营出售卖企业的《营业执照》、《食物运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敞开渠道在线服务协议》和温县聚怀斋食物有限公司“承认函”。而范辰以为,产品质量是无过错职责,即便京东有上述文件,也要承当出售者的职责。(蓝鲸产经王君)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