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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逐步加强巡游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12 15:30:14 作者:保洁知识 点击:

  为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升出租车服务质量,巩固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成效,建立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治乱长效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及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管理,助力文明城市创建,依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获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公车公营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和获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平台企业;

  有关企业需获得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各出租车企业(包括联合体公司)须与车主或驾驶员签订规范化经营合同或承包合同,向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或各旗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明确双方责任、权力和义务,在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强化管理手段,引导个体经营者、驾驶员遵章守法经营,保障网约车主、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各出租车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企业、网约车主、驾驶员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按要求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将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基础信息、服务的品质、乘客评价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各出租车企业应当至少按季度组织并且开展线上或线下安全生产、规范服务等管理培训活动,车主、驾驶员应当按时参加,做到安全驾驶、规范经营,通过线上培训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各网约车平台企业要严格落实平台、车辆和司机“三项许可”做到“平台持证经营,车辆持证载客,司机持证上岗”。立即清退已在平台注册的不合规车辆和司机;不得招募或诱导不合规车辆和司机“带车加盟”;不得向没办法提供有效合法证件的驾驶员和车辆开放注册;不得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或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派单运营,确保线上线下车辆和司机一致。

  各网约车平台企业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尊重市场规则,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利用资本恶性竞争、无序扩张,不得排除和限制竞争,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特别是不能以虚假宣传诱导驾驶员加入,更不能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司机。(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出租车企业扎实履行维护行业稳定的责任主体,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网约车平台企业要加强与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协商,合理设定抽成比例上限并在移动客户端和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公众号等媒体公开发布,订单完成时,在驾驶员端应同时列明订单的乘客支付总金额、驾驶员劳动报酬和抽成,切实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要积极做好企务公开和解疑释惑工作,确保驾驶员对企业经营策略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司机的管理和法制教育,增强驾驶员的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教育引导网约车主、驾驶员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反映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权益。逐步的提升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关心和关注网约车主或驾驶员日常动态,及时化解矛盾。

  各出租车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方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销号,报所属运输服务中心或旗县交通运输局备案。(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要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强化服务、提升办事效率,坚决破除许可办理的“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为符合准入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办理许可提供便利。通过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公众号、视频号等网络媒体及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将有关办理“人证”、“车证”业务有关要求及流程进行宣传,定期面向社会公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市场现状,使拟进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的市民充分了解行业情况、理智入市并顺利合规。(责任单位:局审批办、运输科、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交通运输保障中心)

  依照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网约车平台企业)每年进行考核,结合我市行业实际,细化考核评分标准,通过调整和优化考核指标,确保考核结果直接体现企业经营服务和驾驶员管理状况,加大驾驶员遵章守法、提供优质服务的考核结果占比,压实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用好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挂钩机制,核减或收回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差、出现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等情形企业的经营权,在维持全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奖励给考核结果优秀、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正反两向激励企业强化服务和经营管理能力,同时,积极探索考核结果在网约车领域的深入应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据运输科,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主动发挥协会行业共治作用,组织行业内企业共同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公约、网约车主和驾驶员行为准则、从业人员黑名单等地方行业共治政策,引导和约束企业公平竞争、保障车主及驾驶员合法权益。还要积极探索在行业内部建立安全生产互助准备金等措施,提升出租汽车经营者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局运输科)

  各出租车企业应确保出租汽车车辆的技术性能及标准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要求并取得车辆运输证方可上路营运,应组织本企业出租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制定维护计划,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各出租车企业应组织本企业出租车清理去除后视窗广告及个性化车贴等与营运无关的标识,出租车在运营时,车身外观要整洁完好,杜绝脱漆、锈斑、凹凸、破损、不整洁现象,强化出租车卫生保洁,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定期更换坐垫套、清洗车辆,保持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巡游出租汽车还应当按规定更换星期半套和半月全套座套,各出租车企业每月对本企业出租车开展自查自纠、网约车平台企业通过线上视频轮询和线下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网约车车容车貌良好。(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组织本企业出租车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服务监督卡和服务监督电话。发挥出租车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作用,纠正出租车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和顶灯不显示、计价器不按期检定现象,确保设备完好有效,各旗县要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区别与市区的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方案,并组织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违规使用巡游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等设备及专用标识。(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驾驶员需考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各出租车企业必须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把本企业出租车从业人员准入关,严禁无从业自个证或未经注册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各出租车企业应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制定本公司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年度计划于每年度1月末之前上报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备案,并组织出租车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深刻汲取国内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排查安全隐患,时刻做到安全行车,保持我市出租车行业交通运输安全稳定。(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各出租车企业应加强对所属出租车驾驶员的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化教育培训,提高行业内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教育和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切实做到“十要、十不准”,依法营运、文明服务。(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依据相关规定对驾驶员日常经营行为、文明服务和车容车貌等情况实行计分考核,完善出租车驾驶员和巡游车公司的服务质量考核计分档案,奖优罚劣,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对驾驶员的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档案库。(牵头单位: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要持续加强行业执法力度,制定年度行业执法计划,细化行业治理整顿工作,责任明确到人。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整治”、“单独部门行动+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模式的综合应用实现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人员日常巡查全覆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相结合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确保行业治理取得实效。严厉打击拒绝、妨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行刑衔接,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执法协作机制,对未经许可从事巡游车和网约车客运经营的平台公司、驾驶员被依法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在打击和有效震慑行业内非法营运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网约车主、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乘客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1.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联合各出租车企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建立驾驶员“红黑榜”,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奖惩制度,健全奖惩机制。鼓励出租车公司对遵章守纪、规范经营、爱岗敬业、道德高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的出租车驾驶员进行实物奖励,同时要加强宣传。(责任单位: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2.对年度考核优秀、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对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获荣誉称号、优秀事迹经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以及所属驾驶员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被相关部门认定的出租车公司,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AAAA级及以上的基础上,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按法定程序优先配置巡游车经营许可指标。(责任单位: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1.对于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清退不彻底、违规新接入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及向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派单的网约车平台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轻微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符合情节轻微以上的一般、较重、严重等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坚决查处。同时,对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将坚持“一案双查”,既要查处网约车非法营运,又要依法查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市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2.对于经营期内,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因管理、服务措施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件的,市交通运输局将联合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启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报请市人民1批准部分或全部收回经营权;对于联合体公司,将取消其服务资格,其名下巡游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将自主选择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成绩排名靠前的企业接受管理和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吊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加入“黑名单”,五年内不予受理该平台所属企业在本市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申请。(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科、审批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3.积极探索将违法企业法人代表及负有责任人员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出租汽车经营者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者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失信人员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升信用约束的威慑力。(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执法监督科、运输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交通运输保障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4.对出租车驾驶员违法违规事实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核实处理(警告、教育、处罚)的违规出租车驾驶员详细信息抄告车辆所属公司,建立严重违法主体“黑名单”曝光制度,将被吊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列入黑名单,连同驾驶员所属企业一并通过媒体网络公开曝光,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1-12-31 15:29 

  为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升出租车服务质量,巩固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成效,建立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治乱长效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及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管理,助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获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公车公营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和获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平台企业;

  有关企业需获得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各出租车企业(包括联合体公司)须与车主或驾驶员签订规范化经营合同或承包合同,向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或各旗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明确双方责任、权力和义务,在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强化管理手段,引导个体经营者、驾驶员遵章守法经营,保障网约车主、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各出租车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企业、网约车主、驾驶员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按要求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将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各出租车企业应当至少按季度组织开展线上或线下安全生产、规范服务等管理培训活动,车主、驾驶员应当按时参加,做到安全驾驶、规范经营,通过线上培训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各网约车平台企业要严格落实平台、车辆和驾驶员“三项许可”做到“平台持证经营,车辆持证载客,司机持证上岗”。立即清退已在平台注册的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不得招募或诱导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带车加盟”;不得向无法提供有效合法证件的驾驶员和车辆开放注册;不得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或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派单运营,确保线上线下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各网约车平台企业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尊重市场规则,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利用资本恶性竞争、无序扩张,不得排除和限制竞争,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特别是不能以虚假宣传诱导驾驶员加入,更不能把经营风险转嫁给驾驶员。(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出租车企业扎实履行维护行业稳定的责任主体,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网约车平台企业要加强与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协商,合理设定抽成比例上限并在移动客户端和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公众号等媒体公开发布,订单完成时,在驾驶员端应同时列明订单的乘客支付总金额、驾驶员劳动报酬和抽成,切实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要积极做好企务公开和解疑释惑工作,确保驾驶员对企业经营策略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增强驾驶员的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教育引导网约车主、驾驶员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反映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权益。不断提升公司服务水平,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关心和关注网约车主或驾驶员日常动态,及时化解矛盾。

  各出租车企业一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方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销号,报所属运输服务中心或旗县交通运输局备案。(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要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逐步优化审批流程、强化服务、提升办事效率,坚决破除许可办理的“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为符合准入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办理许可提供便利。通过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公众号、视频号等网络媒体及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将有关办理“人证”、“车证”业务有关要求及流程进行宣传,定期面向社会公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市场现状,使拟进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的市民充分了解行业情况、理智入市并顺利合规。(责任单位:局审批办、运输科、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交通运输保障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网约车平台企业)每年进行考核,结合我市行业实际,细化考核评分标准,通过调整和优化考核指标,确保考核结果直接体现企业经营服务和司机管理状况,加大驾驶员遵章守法、提供优质服务的考核结果占比,压实企业对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用好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挂钩机制,核减或收回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差、出现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等情形企业的经营权,在维持全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奖励给考核结果优秀、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非常显著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正反两向激励企业强化服务和经营管理能力,同时,积极探索考核结果在网约车领域的深入应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据运输科,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主动发挥协会行业共治作用,组织行业内企业一同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公约、网约车主和司机行为准则、从业人员黑名单等地方行业共治政策,引导和约束企业公平竞争、保障车主及驾驶员合法权益。还要积极探索在行业内部建立安全生产互助准备金等措施,提升出租汽车经营者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局运输科)

  各出租车企业应确保出租汽车车辆的技术性能及标准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要求并取得车辆运输证方可上路营运,应组织本企业出租车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制定维护计划,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各出租车企业应组织本企业出租车清理去除后视窗广告及个性化车贴等与营运无关的标识,出租车在运营时,车身外观要整洁完好,杜绝脱漆、锈斑、凹凸、破损、不整洁现象,强化出租车卫生保洁,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定期更换坐垫套、清洗车辆,保持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巡游出租汽车还应当按规定更换星期半套和半月全套座套,各出租车企业每月对本企业出租车开展自查自纠、网约车平台企业通过线上视频轮询和线下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网约车车容车貌良好。(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组织本企业出租车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服务监督卡和服务监督电话。发挥出租车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作用,纠正出租车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和顶灯不显示、计价器不按期检定现象,确保设备完好有效,各旗县要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区别与市区的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方案,并组织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违规使用巡游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等设备及专用标识。(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驾驶员需考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各出租车企业必须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把本企业出租车从业人员准入关,严禁无从业自个证或未经注册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各出租车企业应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制定本公司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年度计划于每年度1月末之前上报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备案,并组织出租车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深刻汲取国内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排查安全隐患,时刻做到安全行车,保持我市出租车行业交通运输安全稳定。(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各出租车企业应加强对所属出租车驾驶员的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化教育培训,提高行业内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教育和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切实做到“十要、十不准”,依法营运、文明服务。(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依据相关规定对驾驶员日常经营行为、文明服务和车容车貌等情况实行计分考核,完善出租车驾驶员和巡游车公司的服务质量考核计分档案,奖优罚劣,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对驾驶员的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档案库。(牵头单位: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要持续加强行业执法力度,制定年度行业执法计划,细化行业治理整顿工作,责任明确到人。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整治”、“单独部门行动+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模式的综合应用实现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人员日常巡查全覆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相结合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确保行业治理取得实效。严厉打击拒绝、妨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行刑衔接,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执法协作机制,对未经许可从事巡游车和网约车客运经营的平台公司、驾驶员被依法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在打击和有效震慑行业内非法营运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网约车主、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乘客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1.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联合各出租车企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建立驾驶员“红黑榜”,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奖惩制度,健全奖惩机制。鼓励出租车公司对遵章守纪、规范经营、爱岗敬业、道德高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的出租车驾驶员进行实物奖励,同时要加强宣传。(责任单位: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2.对年度考核优秀、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对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获荣誉称号、优秀事迹经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以及所属驾驶员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被相关部门认定的出租车公司,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AAAA级及以上的基础上,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按法定程序优先配置巡游车经营许可指标。(责任单位: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1.对于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清退不彻底、违规新接入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及向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派单的网约车平台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轻微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符合情节轻微以上的一般、较重、严重等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坚决查处。同时,对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将坚持“一案双查”,既要查处网约车非法营运,又要依法查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市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2.对于经营期内,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因管理、服务措施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件的,市交通运输局将联合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启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报请市人民1批准部分或全部收回经营权;对于联合体公司,将取消其服务资格,其名下巡游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将自主选择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成绩排名靠前的企业接受管理和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吊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加入“黑名单”,五年内不予受理该平台所属企业在本市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申请。(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科、审批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3.积极探索将违法企业法人代表及负有责任人员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出租汽车经营者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者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失信人员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升信用约束的威慑力。(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执法监督科、运输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交通运输保障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4.对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核实处理(警告、教育、处罚)的违规出租车驾驶员详情信息抄告车辆所属公司,建立严重违法主体“黑名单”曝光制度,将被吊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列入黑名单,连同驾驶员所属企业一并通过媒体网络公开曝光,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旗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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