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操控依照本规范的规则履行,不再履行《大气污染物归纳排放规范》(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则。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能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提早施行本规范。
1.1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履行表 1 规则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操控要求。
1.2 车间或出产设备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的,VOCs 处理设备的处理功率不该 低于 80%。关于要点区域,车间或出产设备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的,VOCs 处 理设备的处理功率不该低于 80%。
1.3 废气搜集处理系统应与出产的根本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废气搜集处理系统呈现毛病或检修时,对 应的出产的根本工艺设备应中止运转,待扫除一些毛病或检修结束后同步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出产的根本工艺设备不能停 止运转或不能及时中止运转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备或采纳其他代替办法。
1.4 VOCs 燃烧(燃烧、氧化)设备除满意表 1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 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来操控,到达表 2 规则的限值。使用锅炉、工业炉窑、固 体废物燃烧炉燃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意相应排放规范的操控要求。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无安排排放操控依照 本规范的规则履行。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鸿沟恣意 1 h 大气 污染物均匀浓度应契合表 3 规则的限值。
企业厂区内 VOCs 无安排排放监控点浓度应契合表 C.1 规则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