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否则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做设计和施工。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再生水、雨水利用等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已建成单位、居住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再生水、雨水利用等配套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
配套和补建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除地表水直供供水工程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使用自建供水设施。既有自建供水设施应在本条例生效一年内关停。逾期未关停的,由辖区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条例》对供水单位的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供水单位应该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依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用户服务中心应当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不予受理的业务应当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设置供水服务热线,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在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每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用户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全市或者跨县(市、区)级范围内无法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造成县(市、区)级范围内无法供水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能采用供水应急措施,供水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采取供水应急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条例》规定,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及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应当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
供水主管部门在核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时,应当听取非居民用水户的意见。
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按下列标准交纳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价百分之一百;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价百分之二百;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百分之三百。
绿化、环卫、景观等市政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使用再生水洗车,石家庄市其他县(市、区)逐步实行再生水洗车。使用的再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居民居住小区、单位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居民居住小区内的制售水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单独装表计量,并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算水表长期损坏无法计算用水量的,由供水单位按照该用水户水表损坏前三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算用水量收取水费。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理应当对储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应当于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公布,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水质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管理单位理应当立马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二次供水设施经具备相关资质的水质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如果未按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理洗涤、消毒或者未按要求做水质检测、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任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受托管理的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改变用水性质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供水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保证供水水质和供水管网压力规定要求的;未依规定提前通知用户,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