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皇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企业排污许可证申报信息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平台上提交的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表-2废水排放量中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均为0。2022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你企业主要进行凉茶饮品生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清洗废水、生活垃圾污水和食堂废水经沉淀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的储罐清洗废水进入导流沟后排向厂区外的沉淀池。经核查你公司2020年度《生产关键控制记录表》,发现你公司2020年度正常生产天数为214天,生产时每日均对有关生产设备做清洗消毒;核查你公司2020年水费缴费情况,2020年度水费金额为76534.45元,用水量22455吨。你公司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如实报告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21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21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勘查情况);
(三)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6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21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情况);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9月21日提取,证明你企业存在不如实填报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2年9月2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相关主体资格);
(六)法定代表人郑育虎身份证复印件1份(郑育虎2022年9月27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七)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26日提取,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信息);
(八)《关于南宁市六味老梧州凉茶饮品厂年产1万吨凉茶饮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武环建[2015]71号)1份(你公司2022年9月2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情况);
(九)《关于广西皇中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凉茶饮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核准意见》(南武环验[2017]5号)1份(你公司2022年9月2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十)广西皇中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排污许可执行报告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8日提取,证明你公司未填报2020年废水排放量的情况);
(十一)《生产关键控制记录表》复印件12份(2020年1-12月)(你公司2022年8月24日提供,证明你公司2020年期间的生产时清洗工序有废水产生);
(十二)广西皇中食品有限公司用水情况明细表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2年11月10日提供,证明你公司2020年期间的用水量及水费情况);
(十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2〕363号)及送达回证1份(2022年9月27日、29日提取,证明我局针对你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下发责令改正及文书送达情况);
(十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0月9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复核情况)。
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如实报告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地点:位于相应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4)有没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1。2.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值0;(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5)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业和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0;(6)产业体系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户名:南宁市财政局,账号:36,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青秀万达分理处)。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需持缴款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收据,并持上述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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