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5月1日起,《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哪些规定与居民用水息息相关?昨日,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条例进行介绍。记者刘兵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城乡供水水源建设和保护,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不同水系或者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水源;单一水源的地区应当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逐步关闭现有自备水源。
鼓励新建居民住宅预留高品质饮用水输送和处理设施空间。具备条件的重点园区、学校、景区、宾馆等加快建设高品质饮用水设施。
已纳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的居住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新建小区鼓励建筑设计企业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现有小区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未委托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自行负责,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收取。
《条例》明确,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下列活动: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爆破;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埋设线杆、种植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其他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禁止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城乡供水设施的行为: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在城乡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盗用或者转供城乡公共供水;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规定,供水单位理应当保证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供水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质检验测试的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定期向水行政主任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任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理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仔细的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理洗涤、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新建居住小区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实行智能化计量管理;已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逐步做改造。对未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要求的居民住宅,供水单位理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向用户更好的提供服务、收取水费。
城乡供水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水价管理:城乡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不同用水类别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