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修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用私刻公章签了设备租借合同,尔后该公司因拖欠租金被告到法院,但公司却与原法定代表人撇清联系,不愿付出租金,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9月1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事例。
2021年4月,修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公司名义与运送公司签定租借合同,约好向运送公司租借装载机。两边约好了租金、租借期限、违约金等事项,张某在合同上签字供认,并加盖公司印章。2022年1月,张某与运送公司结算,供认结欠17万余元租金。同年3月,修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别人。
过后,运送公司屡次索要租金,但修建公司均以张某在该合同上盖的章系假公章为由,不愿付出租金。
运送公司无法之下将张某和修建公司一同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恳求判令两被告付出租金17万余及违约金。
庭审中,张某自认的确欠原告租金17万余元,并辩称因为困难,期望能够洽谈分期付款,一起,其自认公司印章是其私刻,签定合同系其个人行为,与修建公司无关。
启东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两边庭审陈说,在签署案涉合一起,张某系以修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运送公司签署合同,而且张某系在运送公司提出要求加盖公司印章后,在案涉合同上加盖了修建公司的印章,运送公司实践也将案涉设备供给至施工地址用于案涉项目施工,运送公司有理由信任张某代表修建公司签署合同,故法院确定运送公司已尽到合同检查的留意职责。
审理中,张某称,其签定合一起虽是修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与公司已有了对立。对此,法院以为,张某与公司是不是存在对立是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对外不发生效能,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用。
综上,法院确定修建公司与运送公司之间的租借合同联系建立,修建公司应当向原告付出相应租金。关于张某的职责,因其自愿对债款承当相应的职责,已构成债款参加,法院遂判定修建公司、张某一起给付运送公司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一审判定后,修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以为,尽管修建公司建议合同所盖的印章与存案、现在运用的印章不一致,但张某供认案涉公章系其私刻加盖,而修建公司也并未就张某私刻印章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往往被视为是公司的意思表明。从签定案涉合同状况去看,不扫除修建企业存在阴阳印章的可能性,而鉴别印章的职责不该归属于运送公司。遂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