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征集“华夏特变电工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出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依据《证券出资基金法》《揭露征集证券出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和《揭露征集基础设施证券出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3〕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公司注册华夏特变电工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出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合同期限为18年。
三、赞同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四、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征集活动,征集期限自基金比例出售之日起不允许超出3个月。
五、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出售组织和上海证券生意所等,仔细做好基金的信息揭露发表、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认购、上市生意、挂号、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征集预备等作业。经过树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操控准则、危险防备机制和应急方案等办法,防备和化解基金征集和运作过程中的危险,维护基金比例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你公司及基金出售组织在出售活动中应当恪守《揭露征集证券出资基金出售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伪陈说或欺骗性宣扬,不得误导出资人生意基金。对出资人进行有关基金出资危险和出资收益的宣扬一定要契合基金的实在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