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有效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9〕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各科室对配发的音像记录设备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前,应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显示等仔细检查,确保音像记录设备能战场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明确的各行政执法环节,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像录音,客观、真实地记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前,应当事先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您好,我们是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六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保视频资料清晰、有效,内容完整客观。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对上面讲述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结束后制作的《行政执法报告书》中,写明没办法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原因和依据。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不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存储至移动存储器或移动硬盘。
第九条各科室应建立行政执法音像资料台账,按行政执法类别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规范管理音像资料。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行政执法相对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的;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封套上标明行政执法活动名称、制作人、制作时间等主要信息。
第十二条作为行政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音像资料,应当由相关科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局人员(单位)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相关科室管理人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法规科应当不定期抽取音像记录设备摄录的音像资料,督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好影响的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