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集团总公司与下属的子公司与分公司,怎么样做人员与工资数据报送?
对于有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集团总公司(或类似单位:法人单位有下属单位),总公司在报送其人员与工资时,应报送集团总部与分公司(视同法人除外)统计数据,不应包含子公司数据。
下属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应自行填报数据,若子公司无法报送数据,应选择“工资由其他法人单位发放”,则可不上报数据,无论子公司是不是独立报送数据,集团总公司均不能包含子公司数据。
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需独立报送统计数据,其总公司不再报送该分公司的数据。不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不单独报送统计数据,由总公司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高校有校办企业,不是独立法人,其主营业务不是教育教学,其人员和工资是否统计在高校?
若校办企业非独立法人,也不能作为视同法人(进行独立核算)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视同为学校工作人员,故人员和工资均由学校一起统计。关于主营业务,以法人单位主营业务为准。
(三)单位把工作任务承包给本单位内部职工,不再发任何工资和补助,职工每年给单位缴纳一定的承包费,其人数和工资应如何统计(如承包责任制农场、出租车等)?
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计入职工统计”的有关法律法规,这部分人不统计在单位的从业人员中。
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都在为实际公司工作,但劳务外包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他们的工作不由实际公司管理和组织;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协议,他们的工作完全由实际公司管理和组织。
劳务外包人员和工资,由实际管理和组织他们的劳务外包公司负责统计,公司不统计。例如:本单位中的食堂外包给A饮食集团公司,那么厨师、服务员等都不应该在本单位统计,而应该由A饮食集团公司统计。类似情况还有保洁、保安外包等。劳务派遣人员则由公司统计。
兼职人员应由其档案关系所在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其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如其档案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其所有工作的单位都按其他从业人员统计。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设立了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企业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统计为本单位“在岗职工”,其工资按照政策标准计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如用人单位在政策标准之外还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也一并纳入应统计。
如劳动者未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当地人社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则由用人单位统计为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其工资按照当地人社部门发放的标准计入“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如用人单位还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也应一并统计,当地人社部门不统计上报此类人员。
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三支一扶”人员与当地人社部门签署协议,被派往企业工作,人社部门不统计,此类人员由用人单位统计为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加总后,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中,用人单位给予个人的补助也应纳入统计。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等与当地人社部门签订用人协议的,均按此规定执行。
医院的“规培”人员分三类,第一类是已有工作单位的“规培”人员,由原工作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按其发放的工资数据填报,若现规培单位发放津补贴,则由现规培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按其发放的津补贴数据填报;第二类是自主参加“规培”人员,由规培基地(医院)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并统计其工资、补贴、奖金等;第三类是在读研究生,规培基地(医院)不予统计。
按照双方签署协议进行判定,如果属于兼职的情况,原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不属于兼职的,此人由原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其他单位不统计,领取的费用属于劳务费,不统计为工资。
关于保险代理人,经与银保监会沟通,代办员目前无专职和兼职之分,因此,与保险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统计为在岗职工,签订保险代理人协议的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保险代理人协议》,存在底薪+提成或只有提成的两种劳动报酬形式,有底薪的保险代理人应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工资对应统计其底薪+提成,无底薪的保险代理人,按照每月实际领取过提成的人数,统计为该月的其他从业人员。
对于定期来单位工作的人员(如财务专员和电工等),如按月定期领取固定劳动报酬,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但应注意平均人数需按实际在做的工作天数计算。一次性劳务人员不作为从业人员统计。
(十二)旅游企业在旺季大量聘请临时人员,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统计为就业人员?
临时人员若工作满一个月,则统计为在岗职工,若工作不满一个月,则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平均人数应按实际在做的工作天数计算。
在B单位做统计。与A单位没有实际用工关系,只是挂靠交保险,在A单位不统计。
单位季节性停业、放假期间,只要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仍发放工资,则仍属于本单位员工,正常统计为从业人员。停业、放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的员工,则不作为从业人员统计。
若企业负责人有工资发放,要统计;如果企业负责人没有工资发放(私营或家族企业常见),不统计。
外派、驻村人员因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因此仍由原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并统计其工资。如公司定期发放补贴,则由公司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补贴计入工资总额。
遵循人员和工资必须对应的原则,符合从业人数定义的人员才能纳入统计,若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人员和工资都不纳入统计。
由统计局统计。因为统计局招聘、签劳动合同、安排岗位并支付工资,街道并不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因此由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统计局统计。
如果学校直接与保安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工资,那么这些人员和工资均由学校统计。
若这些人员基本工资由教育局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学校发放剩余部分工资,则由学校统计为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含教育局和学校发放的部分。
如果学校使用的保安由教育局安排,由保安公司与教育局签订的协议(派遣或外包)判断为教育局或保安公司统计,学校不统计为从业人员。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各样的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或补偿。
工资总额指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及其他工资。
二者的主要区别为:1.包含项不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只含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应付职员薪酬包含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不包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付职员薪酬包含。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不包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付职员薪酬包括。2.会计帐反映的位置不同。工资总额主要是应付职员薪酬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中的部分数据;应付职员薪酬是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全部数据。
生育津贴虽然由社保部门发放,但如果单位没有给女职工上保险,那么休产假期间单位也要发放产假工资,所以不管是津贴,还是产假工资,都是公休时单位发放的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此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或按月发放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颁发的资金不计入工资总额。政府特殊津贴明确为对专业方面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国家奖励,不论以何种形式发放都不计入工资总额。
如相关奖励的金额和对象均不由本单位确定,不属于本单位发放的奖金,则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若由本单位出资,或由上级拨付、本单位自行分配的,应计入工资总额。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正常发放的工资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工资,应按实际发放时间纳入工资统计。
由于各地房改政策不完全一样,应区别对待。房补如果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自由支配,应计入工资总额;如果是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购房、装修、改建住房等,不能作其他用途,不计入工资总额。
(二十六)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储蓄性保险及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何统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储蓄性保险和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统计。
(二十七)个人社保费用直接由单位缴纳不需要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应如何统计?
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工资总额应包含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各种费用,如(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应由个人负担,但实际由单位负担的此类费用,应计入工资总额。
(二十八)单位发给职工的旅游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各单位发给职工的旅游费、伙食性补贴等,不是以工会账户发放的,计入工资总额。不经职工直接划拨餐饮单位的餐费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如果以现金形式发放、可以自由支配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若无法折现、由员工自由支配,则不应作为工资纳入统计。
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供职工个人或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但因营业销售人员工作需要发放的电话费或出于工作需要给员工发放的服装费(包括工作服),不计入工资总额。
如果协议内约定了工作人数、工资和管理费,则判定为劳务派遣协议,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派遣人员工资进行统计。
1.若退回工资直接体现在工资表里,随着工资一起扣减,则按照当期工资发放金额正常统计,若平台审核报错,写清楚工资减少原因即可;
2.若退回工资不随工资一起扣减,由职工通过其他渠道退回,无法在工资表体现,工资总额需扣减掉退回部分后上报,若平台审核报错,写清楚工资减少原因即可。
(三十四)单位发给职工的购物卡(如各类消费卡、加油卡、各类电话卡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如果不是以工会账户发放的,单位发给职工的购物卡实质上属于实物性质的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如果无工资只分红,则不作为从业人员统计。由律所直接发放工资的有关人员(如助理律师、文员等),按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要求统计。
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