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十条/第2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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