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的户外供水设施有没有“管家”,居住在老旧住宅的你希望目前正在使用的供水设施和新住宅一样“年轻”?10月29日,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办法》(以下建成“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鼓励住宅为户外供水设施找“管家”,并鼓励老旧住宅对户外供水设施按相应标准做更新。一旦因种种原因出现供水障碍,管理办法亦督促“管家”们通过种种方式维护用户的权益。
管理办法鼓励住宅项目为户外供水设施找“管家”,并鼓励老旧住宅按要求更新户外供水设施
管理办法涉及的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指从市政给水总表或者项目红线,到业主专用管入墙前,包括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等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业主自建的深度水处理设施以及共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附属设施(含消防管道、管网、水池等)除外。对于新建住宅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项目依照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发展要求以及技术规范建设户外供水设施,按照独立产权单位“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安装的水表具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供水单位参与新建住宅的户外暗装暗埋生活给水管道隐蔽前的质量验收以及住宅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并装表供水。符合上述条件的户外供水设施,可由住宅项目业委会或物管单位申请,将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养。对于尚没有成立业委会的住宅项目,其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区域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
对于非新建住宅项目,管理办法同样给出了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养的条件,包括配有加压设备和泵房,水泵机组运行的噪声不高于45分贝;消防、环卫、绿化等公共用水具备分类装表计量条件;埋地给水管道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规定要求;供水设备、消毒及清洗设备用电应独立计量,动力电缆及通讯电缆已引入泵房控制柜;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占市政给水总表计量水量的比例在8%以下。
如果住宅配建户外供水设施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则不符合移交供水单位进行管理维护。对此,管理办法要求供水单位应当提出更新改造的具体要求并提供技术指导。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居委会应当指导和组织业主选择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实施改造,并于更新改造完成后重新组织移交管理维护。对于2000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纳入政府改造名单且已安排改造资金的,由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改造。其他户外供水设施,由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属地居委会组织业主自筹资金改造。满足物业维修资金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改造。
记者看到,管理办法也允许住宅项目业委会或物管单位拒绝由供水单位对户外供水设施实施管理委会。唯住宅项目确需拒绝,需书面通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拒绝其开展管理维护工作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公告栏或者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停止提供管理维护的公示,并于公示十个工作日后停止提供管理维护服务。
“管家”应当在供水故障时提供告知和应急供水设施,向业主提供户内供水设施有偿维修服务
作为“管家”,管理办法要求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后,需提供相应服务。包括负责该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定期进行巡检并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作业内容等情况,定期向业主公告;定期委托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并公布水质检测报告;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结果不达标的,釆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保证水质达标;委托的水质检测机构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且水质检测项目是该机构的资质认定项目;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妥善处理措施,必要时在两小时内到现场核实。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及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停止供水,在停水期间釆用临时供水方式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接到户外供水设施出现故障的报修电线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到场处理;管理维护工作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等。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户外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用水。因水质受污染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紧急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恢复水质的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立即通知用户、报告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管理办法,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后,其管理维护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列入年度供水运营成本并单独列示。供水单位应当向住宅项目业主提供户内供水设施的有偿维修服务,并将服务区域、服务项目名称、办理程序、期限、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事项,在供水单位网站和营业场所公示。
你家的户外供水设施有没有“管家”,居住在老旧住宅的你希望目前正在使用的供水设施和新住宅一样“年轻”?10月29日,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办法》(以下建成“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鼓励住宅为户外供水设施找“管家”,并鼓励老旧住宅对户外供水设施按相应标准进行更新。一旦因各种原因出现供水障碍,管理办法亦督促“管家”们通过各种方式维护用户的权益。
管理办法涉及的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指从市政给水总表或者项目红线,到业主专用管入墙前,包括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等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业主自建的深度水处理设施以及共用消防系统的附属设施(含消防管道、管网、水池等)除外。对于新建住宅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项目按照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及技术规范建设户外供水设施,按照独立产权单位“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安装的水表具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供水单位参与新建住宅的户外暗装暗埋生活给水管道隐蔽前的质量验收以及住宅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并装表供水。符合上述条件的户外供水设施,可由住宅项目业委会或物管单位申请,将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养。对于尚没有成立业委会的住宅项目,其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区域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
对于非新建住宅项目,管理办法同样给出了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养的条件,包括配有加压设备和泵房,水泵机组运行的噪声不高于45分贝;消防、环卫、绿化等公共用水具备分类装表计量条件;埋地给水管道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规定要求;给水装置、消毒及清理洗涤设施用电应独立计量,动力电缆及通讯电缆已引入泵房控制柜;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占市政给水总表计量水量的比例在8%以下。
如果住宅配建户外供水设施不足以满足上述条件,则不符合移交供水单位做管理维护。对此,管理办法要求供水单位理应当提出更新改造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并提供技术指导。区供水行政主任部门、属地居委会应当指导和组织业主选择有资质的建筑设计企业实施改造,并于更新改造完成后重新组织移交管理维护。对于2000年1月1日前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纳入政府改造名单且已安排改造资金的,由区供水行政主任部门统筹,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改造。其他户外供水设施,由区供水行政主任部门统筹,属地居委会组织业主自筹资金改造。满足物业维修资金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改造。
记者看到,管理办法也允许住宅项目业委会或物管单位拒绝由供水单位对户外供水设施实施管理委会。唯住宅项目确需拒绝,需书面通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拒绝其开展管理维护工作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公告栏或者居住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停止提供管理维护的公示,并于公示十个工作日后停止提供管理维护服务。
作为“管家”,管理办法要求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后,需提供对应服务。包括负责该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定时进行巡检并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作业内容等情况,定期向业主公告;定期委托水质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可以少于1次),并公布水质检测报告;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结果不达标的,釆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保证水质达标;委托的水质检验测试的机构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且水质检验测试的项目是该机构的资质认定项目;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妥善处理措施,必要时在两小时内到现场核实。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及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行政主任部门,并立马停止供水,在停水期间釆用临时供水方式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接到户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的报修电线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到场处理;管理维护工作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等。供水单位理应当保证户外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供水单位理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维持的时间、影响区域等;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用水。因水质受污染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紧急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理应当在抢修、恢复水质的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立即通知用户、报告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管理办法,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后,其管理维护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列入年度供水经营成本并单独列示。供水单位理应当向住宅项目业主提供户内供水设施的有偿维修服务,并将服务区域、服务项目名称、办理程序、期限、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事项,在供水单位网站和营业场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