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对《遂宁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遂宁市市城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遂宁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5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作业规程》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城建〔2015〕31号)、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作业规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加压泵房引入管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水池(水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检测检验系统、安防系统等设施,但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市城区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城区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各园区的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城区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市城区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办法、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城区“无物管、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三无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建筑设计企业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筑设计企业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和防内涝以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工程作业规程》、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作业规程》的规定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和给水装置,满足安全使用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智能运行的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根据使用特点,选择正真适合的方式。
第九条 设计单位做的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因设计质量缺陷导致二次供水工程不能运行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按《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已审核检查通过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总概算,应由建筑设计企业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建设费用。产权人需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执行设计、施工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可由产权人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改、扩建协议,其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产权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及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并出具意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筑设计企业或产权人应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来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箱水、龙头水两个点位分别进行检测,并将首次检测的水质报告报市住建局,备案批准后,方可正式供水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依法由其组织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产权人)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专业施工安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依法、依标准改造、补建。
第十六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产权人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将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未移交二次供水所有权的,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第十七条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不论采用移交所有权或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的,产权人都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不合格的由产权人自费整改至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 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等应明确各自责任,同时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第十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连续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二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市住建局和市卫健委报告。停水时间超出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
第二十三条 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一)负责对水泵、管线等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水池、水箱定期进行清理洗涤、消毒;
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按市发改委出台的二次供水收费标准向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户收取。
第二十六条 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的,其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运行、卫生管理、治安保卫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人员,强化日常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局要会同市住建局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涉及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三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书和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性疾病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三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月不得少于1次。运行管理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水质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进行公示,检测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由二次供水运行单位自行或委托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定期清洗消毒。对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结束,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接管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报告。运行管理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第三十四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
第三十五条 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
第三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市卫健委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抽查,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在接收居住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二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二次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方案经市住建局审核,再报送市发改委确定,由市发改委负责定价相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 二次供水价格在制定和调整前,市发改委应对其供水成本进行监审和成本公开,并按规定召开听证会。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造、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备的选型应以技术先进、环保节能、保证水质和供水安全为优先条件,并依据城市供水管网状况,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合理选择。
第四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备选型应确保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的要求,满足运行稳定可靠,维护管理方便快捷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备的采购、选型,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器材、设备。
第四十六条 建筑设计企业、运行管理单位、二次供水用户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有效期5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