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七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下列信息,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①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执业证照)、投诉电话及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③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方面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安全运作状况;
注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人还应当公示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①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承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利用互联网方式公示下列事项,并将有关的资料存档。
按照《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收支情况应当单独列账,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
业主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收支明细、合同等材料。公示表样表如下。
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进行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信息公示栏应当美观大方、坚固耐用,具备防雨防风等功能,尺寸采用2.4 米*1.2米为宜(具体尺寸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自行确定)。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能登录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或在绵阳市物业管理工作微信群下载公示栏源文件。
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是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物业服务人(项目)和业主委员会应于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公示栏悬挂和信息公示工作。
对于已在物业服务中心公示或者公示栏受限的公示内容(如电梯、水箱检测资料等),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有关联的资料置于物业服务中心固定位置,供业主查阅。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落实信息公示工作,不定期检查。
对物业服务人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罚款。
对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预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